分利先分权
作者:吴劲松
有一个老掉牙的说法,兄弟继承遗产,最好的办法是:一个人先将财产分成两份,然后由另一个人先挑。这个说法,阐明了规则和机制的重要性,同时,也揭示了权和利的关系:权力制衡,才能利益公平。
分权的思想,发源于希腊、罗马的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,成型于十七、十八世纪的洛克和孟德斯鸠。光荣革命后,1689年,英国议会通过“权利法案”( the Bill of Rights),分权的思想成为法律。
但,分工不是分权。中国地主农业文明时期,隋、唐、宋实行三省制度,中央政府置中书、尚书和门下三省,中书省决策,尚书省执行,门下省审议。这种权力结构,看上去很美,但实际上,三权就是一权——君权。
维护自己的利益,并不是争取权力,而是争取制衡权力。因为,当一个人争取到绝对权力时,他就损害了别人的利益,结果是,他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并不稳定。
获取权力,有利于自己;制衡权力,有利于组织。
2010-7-2
北京
英国《权利法案》
英国《权利法案》(the Bill of Rights),全称《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》(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):
1、凡未经议会同意,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,为非法权力。
2、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,为非法权力。
3、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,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,皆为非法而有害。
4、凡未经国会准许,借口国王特权,为国王而征收,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,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,皆为非法。
5、向国王请愿,乃臣民之权利,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,皆为非法。
6、除经国会同意外,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,皆属违法。
7、凡臣民系新教徒者,为防卫起见,得酌量情形,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,置备武器。
8、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。
9、国会内之演说自由、辩论或议事之自由,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,受到弹劾或讯问。
10、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,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,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。
11、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,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。
12、定罪前,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,皆属非法而无效。
13、为申雪一切诉冤,并为修正、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,国会应时常集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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